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文斌
林侑臻林月霞陶衍勳陶萱萱陶媛禎陳廣雄陳鐸仁陳榮朝陳珍裕陳素琴張陳寶清李張瓊嬌李紫菱李紫薇李武龍李婉珍李婉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6,00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1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件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33,200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61.7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88,440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部分:33,200元(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43.3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397,560元。
三、上述二者總額:8,688,440 元+11,397,560元=20,0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