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麗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青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