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淑燕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劉育琳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