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 告 潘松子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勇實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先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伍仟元,尚應繳納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