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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 潘松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