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前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人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黃國印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前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人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黃國印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