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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前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人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黃國印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