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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 告 鄭光明

吳文豐蕭滌生陳三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被 告 林茂雄

黃其銓蔡文慶蔡怡昌曾慧鶯馮淑真陳玉雯王君如楊素珠周瑞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日期: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