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葉世福被 告 曾春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6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