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江堃山被 告 王振芬
呂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