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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江堃山被 告 王振芬

呂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