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洪麗紅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78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