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反訴 原告 時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劉祖英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許英傑律師複 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反訴 被告 株式會社能率機械製造所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篠原憲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反訴被告 承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台設備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