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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號聲 請 人 譚德佑即譚國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繼承譚國平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目前聲請人持有股數減為1500股,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