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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2號抗 告 人 丁青青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