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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2號抗 告 人 丁青青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抗告人,茲本件抗告人逾期未繳,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