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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恆昇當鋪即陳林玉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5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