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抗 告 人 涂欣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