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71號聲 請 人 王福祥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邱鎮球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管理費用及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及報酬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鎮球(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 巷○○弄○○○ 號4 樓)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436 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6 年度司家催第6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臺北市○○區○○路○○○ 巷○○弄○○○ 號4 樓之房地,其遺產依國稅局核定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076,300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4,000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
105 年度司繼字第436 號裁定、105 年度司拍字第293 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證信函、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登記謄本、登報報紙影本及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邱鎮球財產總現值計9,076,300 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可稽,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90,763元,另墊付費用計為4,000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報酬及費用總計核定為94,763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5 司繼字第436 號、及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卷宗審核無誤,雖本件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明繼承期限尚未屆滿,惟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審查結果,遺產管理人若於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即可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