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水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水文(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 段○○○ 巷○ 弄○ 號3 樓)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5 年度司家催第1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101 年4 月11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號、95-9地號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938,056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9,380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336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6,716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裁定、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1 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李水文財產總現值計938,056 元,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9,380 元,墊付費用計為7,336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6,716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1 司繼字第1260號、及105 司家催字第1 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