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4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相 對 人即 繼 承人 汪芳齡
汪芳世汪芳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汪宇平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汪宇平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汪宇平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死亡,相對人等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且未拋棄繼承,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