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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6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政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政同(男,民國前00年0 月

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淡水區八勢17號)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5 年度司家催第2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民國64年1 月3 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上開不動產遺產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其遺產總值估計為新臺幣(下同)2,930 萬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293,00

0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3,118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296,11

8 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71號裁定、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拍賣通知函、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黃政同財產總現值計2,930 萬元,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拍賣通知函最低拍賣價額附表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293,000 元,墊付費用計為3,118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96,118 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1 司財管字第71號、及105 司家催字第29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