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45號聲 請 人 陳彬良上列聲請人呈報歐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歐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8 月24日士院勤民司容105 年度司司字第2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伊業清算完結,爰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第171 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依卷附聲請人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所示,歐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尚有現金新臺幣(下同)710 萬6,166 元,並依此分配剩餘財產710 萬6,166元予股東。然歐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尚有205 萬5,259 元稅款未為處理,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6 年4 月14日財北國稅徵字第1060015039號函可參。是歐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既尚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