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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60號聲 請 人 曾冠騰上列聲請人聲報耀塔樂數位整合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耀塔樂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7 月21日士院俊民司容103 年度司司字第16

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伊業清算完結,爰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款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而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第171 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法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經本院分別於104 年1 月28日及104 年3 月30日發函命於7 日內補正,該函文業於104 年2 月14日及104 年4 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