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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66號聲 請 人 柯清上列聲請人聲報可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可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3 年5 月14日士院俊民司寬103 年度司司字第1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可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3 年5 月14日士院俊民司寬103 年度司司字第130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8 月1 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062905726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

8 月2 日北區國稅汐止營字第1062227733號函所示,可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尚分別滯欠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新臺幣5 萬3,025 元、滯納金5578元、滯納利息840 元,以及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7萬3,427 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可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