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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敏珠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3次公開拍賣後拍定,並完成辦理股票過戶及交付等事宜,此有管理人民國108年6月25日107士清算四字第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68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559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拍定金額(新臺幣) │├──┼──────────┼──────────┤│ 1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00元 ││ │實體股票12,749股 │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