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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婚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昭傑代 理 人 王淑琍律師相 對 人 李華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