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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李宗冀相 對 人 梁育嘉債 務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5 年1 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5 年1月13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5 年11月15日以信託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三、債務人於105 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650 萬元,原訂106年1 月27日屆期清償本金,嗣後雙方展延還款期限至108 年

7 月27日,並約定自106 年3 月27日起,每月還本金20萬元,屆期本金一次還清,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撥款(變更)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或債務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自106 年5 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且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變更)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