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 請 人 林金樵相 對 人 林信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法定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依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及法定抵押權登記結果,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 萬930 元,爰聲請本院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上開判決確定由相對人取得如判決附表編號3 、4 之不動產,並應補償聲請人551 萬930 元,聲請人在此債權範圍內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其業據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考││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臺北市 │大同區 │玉泉 │ 一 │748 │ │56 │10000 分之 │ ││ │ │ │ │ │ │ │ │7553 │ │├─┼────┼────┼────┼────┼────────┼─┼──────┼──────┼──┤│2│臺北市 │大同區 │玉泉 │ 一 │748-1 │ │1 │2分之1 │ ││ │ │ │ │ │ │ │ │ │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備││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範 圍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考│├─┼───┼───────┼───────┼──────┼───────┼──────┼───┼─┤│1│101 │臺北市大同區延│臺北市大同區玉│磚造2層樓房 │1 層:26.16 │ │全部 │ ││ │ │平北路1 段69巷│泉段一小段748 │ │2 層:51.24 │ │ │ ││ │ │40號 │地號 │ │合計:77.40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