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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相 對 人 富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洲債 務 人 林正清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93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因債務人自106 年7 月起未按期繳納稅款,視為全數到期,債務人尚積欠綜合所得稅本稅、罰鍰、行政救濟利息、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2,164 萬2,497 元,並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6 年10月19日廢止分期繳納稅款,是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分期筆錄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