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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 李姿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九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60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 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97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