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定代理人 林天財代 理 人 蔣珈琳相 對 人 郭宏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