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相 對 人 帆昇國際有限公司關 係 人 吳西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帆昇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吳西源律師(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號八樓之七)為帆昇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1條第1 項第

4 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欠繳民國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已於105 年2 月8 日死亡,經調閱相對人設立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亦無其他董事、股東、經理人可擔任清算人或決議選任清算人,而相對人代表人之法定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無繼承人可資繼承股份以為股東,致稅額繳款書無從送達;為利相對人清算事宜之進行,聲請人爰陳報具備專業知識之吳西源律師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欠繳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相對人

唯一股東兼董事柯旭隆已於105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劉晉治、柯懿芳、柯欣妤、柯張秀甜、柯宏儒、柯幸真、柯靜雲、柯宏錫業已拋棄繼承,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無規定,且未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05年度司字第60號裁定等件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51號卷宗、105年度司繼字第604號卷宗、105年度司字第60號卷宗查證無訛。堪認相對人已無股東,是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報願任清算人之同意書,徵詢吳西源律

師之意願後,吳西源律師表示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吳西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辦理公司清算事務,是由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應屬適當;此外,吳西源律師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吳西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