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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茂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澎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澎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經本院選派為澎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惟伊於107 年9 月21日始收到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函文,尚須以上開函文辦理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決清算等事項,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