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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 沈泳上列反訴原告沈泳與反訴被告夏文君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訴與反訴本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僅於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始不另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反訴原告對張書維提起反訴部分,於法不合,本院已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