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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夏文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泳、余冠磊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