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 審 原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
ational Corp.)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間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為外國法人,及記載吳祚大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法定代理人而有法定代理權,並陳報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在國內有無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狀記載再審原告名稱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Corp .)」,法定代理人為「吳祚大」,然再審原告是否為經外國法有效成立之法人組織、中文譯名為何、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在我國有無事務所等節,均有不明,因上開事項涉及再審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是否經合法代理之調查,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再審原告補正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
rp .)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在國內有無事務所等相關證明文件。
又外國文書須經認證,並附中譯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