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簡富林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呂紹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銀樹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