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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毅任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李玟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勞動契約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