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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張郁菁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被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被 告 簡士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簡士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簡士哲應在Ethan Tony Chien臉書網頁上刊登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七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被告簡士哲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簡士哲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簡士哲為表兄妹關係,民國98年間簡士哲於臺灣設立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財公司),由訴外人即簡士哲之胞弟黃士剛掛名負責人,簡士哲並請原告擔任網財公司之監察人,嗣99年間原告應簡士哲之邀,開始於網財公司擔任財務總監,負責保管公司帳戶資料、付款,以及策劃並舉辦講座活動,原告就財務管理須向上級單位及簡士哲匯報。約於101 年底,簡士哲請原告擔任網財公司之總經理,約定每月月薪7 萬元,每月再給付原告勞保補貼新臺幣(下同)3,359 元,原告之工作內容除與先前擔任財務總監時相同外再加上人事管理。後因網財公司發生股東糾紛,簡士哲於102 年8 月間另設立被告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八位數公司,與網財公司合稱被告公司),並請原告擔任總經理,工作內容與任職網財公司時相同,無另行約定報酬。

㈡、原告於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常以個人之信用卡為被告公司代墊相關費用,待每月收到信用卡帳單後,再由訴外人即被告公司會計羅云廷核對並結算帳單內公司消費金額,給付代墊款項予原告。原告於103 年5 月底自被告公司離職,然於10

3 年5 月30日交接時,八位數公司尚未結算完成原告為公司代墊之款項,以及舉辦海外講座之獎金,簡士哲並突然拒絕給付原告代墊款及103 年1 月及5 月份積欠薪資,原告於10

4 年5 月18日再以存證信函催告網財公司償還原告之薪資以及代墊款,惟被告卻置之不理,迄今尚未給付。

㈢、原告與被告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原告每月之薪資報酬7 萬元,乃由網財公司給付3 萬元、八位數公司給付4 萬元加上勞保補貼3,359 元,皆於每月10日發薪,是依民法第547 條規定,網財公司、八位數公司應分別給付積欠原告之2 個月薪資報酬6 萬元、8 萬6,718 元,八位數公司亦應給付100 年及101 年股票分紅5 萬元及102 、103 年之海外講座獎金29萬4,336 元予原告。並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八位數公司給付原告代墊之必要費用68萬9,452 元。復原告無任何淘空被告公司資產、詐欺或侵占行為存在,被告公司對原告無任何債權存在,無從主張抵銷抗辯。

㈣、簡士哲並於103 年12月10日至104 年3 月20日間多次於其臉書(FACEBOOK)、微信(We Chat )以及QQ空間發文誹謗原告,指摘原告「偷走幾千萬」、「通姦」、「聯合幾個情夫聯手偷錢」、「連鞋櫃筆電都不放過」等行為,嚴重損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請求簡士哲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並在其臉書網站個人網頁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7 日等語。

㈤、聲明:

1.網財公司應給付原告6 萬元,及自103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八位數公司應給付原告112 萬506 元,及其中8 萬6,718 元自103 年6 月11日起,其中68萬9,452 元自103 年7 月17日起,其餘34萬4,34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簡士哲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簡士哲應在Ethan Tony Chien臉書網站個人網頁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7 日。

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薪資未分成網財公司及八位數公司兩個部分給付,而被告公司已於103 年2 月10日轉帳原告103 年1 月份薪資。就原告主張網財公司應給付薪資,網財公司以原告於99年10月11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擅轉出6 萬4,815 元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抵銷。

㈡、八位數公司無獎金、分紅制度,而原告主張八位數公司償還代墊款68萬9,452 元部分,八位數公司承認原告有為其代墊42萬7,832 元,另26萬1,620 元部分原告難憑其現金提領紀錄主張有代墊事實。復原告於102 年、103 年間,利用八位數公司舉辦海外講座之機會侵占八位數公司之現金317 萬1,

361 元、購買私人物品金額約21萬1,001 元,以及於102 年

9 月23日及102 年10月2 日利用玉山銀行私自存入共計28萬2,000 元。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原告自八位數公司獲取上開不當得利至少366 萬4,362 元,八位數公司自得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之112 萬506 元(含42萬7,832 元之代墊款以及原告之103 年5 月份薪資)主張抵銷。

㈢、原告應於103 年12月10日知悉所主張之簡士哲侵害名譽權事實,迄今已罹於時效。另刑案判決僅有指謫原告「通姦」、「情夫」部分方受有罪之諭知,其餘部分均係無罪。簡士哲乃是出於自衛之意思發表評論,原告不得請求侵權行為賠償其慰撫金30萬元並登報道歉。。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網財公司及八位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皆為簡士哲。

㈡、簡士哲於101 年底請原告擔任網財公司之總經理,約定每月薪資報酬為7 萬元,每月再給付勞保補貼3,359 元。簡士哲於102 年8 月間,另設立八位數公司,並請原告擔任八位數公司之總經理,工作與任職於網財公司時相同,無再另行約定報酬。

㈢、被告公司於103 年2 月10日匯款5 萬4,210 元予原告。

㈣、原告於103 年5 月底自被告公司離職。

㈤、八位數公司積欠原告代墊款42萬7,832 元。

㈥、簡士哲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平臺發表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㈦、原證一至三、五至八、被證一、二、被證三第1 頁、被證五第1 至2 頁、被證六至九、被證十第2 頁以下學員報名資料、被證十一編號41、48發票形式上真正。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查,被告於第一次答辯即提出抵銷抗辯,於107 年9月28日即確認以107 年8 月21日之表示意見狀為確定抵銷之主張(本院卷三第321 頁),卻又於該日後之107 年10月26日、同年12月10日(本院卷三第331 頁、卷四第117 頁)提出新的抵銷抗辯:103 年3 月國外收受現金換成新臺幣4 萬2,973 元後未交回八位數公司;信用卡退款、渣打銀行餘款、外幣換匯,然此二抵銷抗辯,已延滯訴訟妨礙本案終結,故107 年10月26日、同年12月10日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予以駁回之。

㈡、原告請求積欠報酬:

1.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網財公司、八位數公司未給付103 年1 月份報酬部分,此為被告所爭執,證人羅云廷即被告公司會計到庭證稱有發給原告當月之薪資,且提出被告公司製作之原告薪資通知(本院卷二第207 頁):70,000(本薪)+1,100 (餐點津貼)+3,359 (勞保補貼)-20,000(年終溢付)-816(健保),復提出被證17之公司匯款給原告薪資之匯款紀錄:103 年2 月10日匯款5 萬4,210 元(本院卷三第238 頁),上開匯款記錄並有同日轉數位員工之薪資,並備註1 月,金額核與羅云廷之證詞相符,且原告之臺北富邦銀行之帳戶於103 年2 月10日確有匯款記錄5 萬4,210 元(調解卷第51頁),核與網路財富公司提出之上開匯款記錄相符,網財公司之答辯堪認可信。又簡士哲為網財公司負責人,原告指示羅云廷發年終獎金後,簡士哲不同意該金額,之後指示會計以溢付方式扣回,亦有羅云廷證詞可證(本院卷三第17頁)。是以1 月份薪資並無短付情形,是原告請求網財公司、八位數公司給付103 年1 月份報酬,顯無理由。

3.原告主張網財公司103 年5 月份報酬應給付3 萬元,八位數公司應給付4 萬元及勞保補貼3,359 元,被告未爭執尚未給付,僅提出抵銷抗辯(本院卷三第289 頁、第291 頁),被告抵銷抗辯是否可採,詳如下㈤述。

㈢、原告請求八位數公司給付代墊款:

1.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為八位數公司代墊款68萬9,452 元,被告對42萬7,

832 元不爭執,否認其餘之26萬1,620 元,自應由原告對有爭執之代墊款負舉證責任。經查,26萬1,620 元為原告以其中國信託信用卡為八位數公司支付之費用,八位數公司於10

3 年5 月27日提領現金26萬1,620 元後繳納,有中國信託帳單繳款收據、八位數公司銀行帳戶存摺領現,其存摺上有銀行註記4 月中信卡(本院卷一第126 頁、第127 頁)等在卷佐證,是原告主張為八位數公司刷卡26萬1,620 元,然八位數公司已向中國信託清償。次查,原告以其與簡士哲Facebook對話內容作為其給付之證據云云,觀諸內容:「Su Duduw

a (原告):你有看到會計的信嗎?今天有快28萬元的卡費要付。‧‧‧Ethan Tony Chien(被告簡士哲):我說有人要匯30萬元進公司你也不讓我匯。Su Duduwa (原告):那又不是公司收入,對公司帳來說本來就怪。."Ethan Tony Chien(被告簡士哲):公司一直賠錢。‧‧‧Su Duduwa (原告):今天最後一天,不付就是多利息,我個人信用扣分。Ethan Tony Chien(被告簡士哲):你不是匯了50萬元進公司?公司都沒錢?Su Duduwa (原告):上周的信不是都講了,你都不看的嗎,付員工該付的還是不夠。所以現再怎麼做?又要我自己解決??!!??!!我自己先付掉,但請快還我現金,我付了就沒錢了。Ethan Tony Chien(被告簡士哲):好。」(本院卷三第214 頁至第216 頁)其內容雖為原告向簡士哲表示其要付代墊款,但實際上該筆帳單金額為八位數公司提領給付,有繳款單據及領款證明可證,無原告代為清償之紀錄。原告於被告提示上開提款記錄後又改稱是其於103 年5 月19日提領28萬元交給會計羅云廷,惟羅云廷證稱:(103 年5 月19日部分,張郁菁提領28萬現金支出,這筆款項是否有交給你處理?)沒有,他從離職那天沒有拿錢給公司過。5 月19日他還在公司,但沒有拿這筆款項等語(106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6 頁) 。是證人羅云廷已證述原告並未交付28萬元給伊,原告帳戶內縱有提領28萬元之紀錄亦無法確認係清償本件中國信託代墊款,又倘若原告提領28萬元給羅云廷給付該筆帳務,八位數公司何以再需提領現金給付。原告先前即與訴外人林嘉樑未誠實告知簡士哲公司財務狀況(詳如下述),因此衍生諸多糾紛,是以原告向簡士哲之單方陳述,不足以認定其有代墊之事實。而羅云廷任職於被告公司,與簡士哲、黃士剛亦無特殊關係,僅有勞雇關係存在,羅云廷實無動機偏頗刻意偏袒八位數公司而虛偽作證。是原告僅得請求八位數公司返還代墊款42萬7,832 元。

㈣、原告請求被告八位數公司給付100 年、101 年股票分紅5 萬元,102 年、103 年海外講座獎金部分:

原告請求股票分紅、海外講座獎金,此為被告所爭執,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據以作為請求之證據為係以其個人製作之離職交接書,其上自行書寫美國八位數公司10

0 年、101 年股票分紅及103 年、104 年海外講座獎金各51萬5,416 元、7 萬3,256 元,要求下屬張耀天在上簽名。證人張耀天已到庭證稱:(提示交接表)有,上面有我用印,我用印指示表示的意思是我知道這件事情,他交接給我是這些狀況,八位數公司沒有分紅沒有股票獎勵。(當時張郁菁是公司總經理,如果公司要分紅,是否應該由張郁菁決定分發?)一直都是,我們只是一般員工。(當時張郁菁有無跟員工說明為何他沒有分發分紅?)我記得他的說法是錢沒有進來公司,公司沒有賺錢等理由等語(本院卷三第20頁至第22頁)。然查,八位數公司於102 年8 月成立,何以能請求

100 年、101 年之股票分紅,交接表上記載為100 、101 年美國公司八位數公司之股票分紅,縱得請求,其對象應為美國八位數公司,而非臺灣之八位數公司。另原告並未提出八位數公司有何股票分紅之辦法或規定,再依據張耀天與羅云廷之證詞,八位數公司並無獎金、分紅制度(本院卷三第22頁),是其請求股東分紅,即屬無據。原告再以簡士哲與林殷儀間討論股東分紅之對話云云,然觀諸對話內容,無從認定即為原告請求八位數公司給付美國八位數公司之股東分紅。是原告請求八位數公司給付股票分紅5 萬元,並無理由。

又查,原告當時為被告公司總經理,交接單內容都是自己製作,要求證人在其上簽名,證人張耀天表示未參與海外講座,其如何知悉獎金內容,證人張耀天並非接替原告職位之人,為其下屬,其表示因當時交接匆促,沒有其他人可以辦理,故張耀天於交接表上簽收不代表八位數公司必須給予海外獎金。又查,所謂海外獎金發放,八位數公司應有相關辦法及計算明細,然原告均未提出,是其所謂海外講座獎金僅有其自行製作之交接表,此外,無其他證據佐證之,是其請求海外獎金,核屬無據。

㈤、被告主張抵銷抗辯:

1.按民法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次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針對所存在之法定或約定之法律關係為目標)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899 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台上字第328 號裁判要旨參照。

2.網財公司抵銷抗辯:網財公司主張103 年5 月薪資部分,以原告於99年10月11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擅轉出6 萬4,815 元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返還請求權抵銷。然查,網財公司上開匯款給原告固有紀錄可參,然原告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皆為網財公司將原告代墊款項匯入,而斯時網財公司外帳有委任會計師處理帳目、內帳則由會計羅云廷辦理,若無相關報帳憑證及傳票,豈有可能網財公司會核撥款項等語。查,原告業已離開公司,自無可能保管網財公司傳票,揆諸前揭說明,網財公司主張原告處理委任契約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之債務不履行,需舉證過失或逾越權限之具體行為為何?「給付型不當得利」必須對無法律上原因舉證;主張侵權行為之權利人必須對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對上開事項,網財公司均未說明,是當初會何匯款?係以何種科目記帳?違背何委任事務逾越何種權限?為何主張匯款之原因不存在?為何構成侵權行為?均未盡說明義務,僅以單純匯款乙節,即主張原告構成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說明及舉證尚有不足,網財公司此部分抵銷抗辯不足採信。

3.八位數公司抵銷抗辯:⑴八位數公司主張被證11之物品為原告以個人消費報帳,主張

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主張抵銷。原告則以:部分消費為簡士哲共同花費,被證11有些單據未經手,不知其真正與否等語置辯。經查,證人羅云廷證稱:(提示被證11)單據有無看過?我有看過,這些單據從箱子挑出來的話是我整理過,根據哪期活動做分類,我整理的表單在電腦雲端裡面存在共用表單,我按照日期有分類。這些我不清楚,是張郁菁拿回來,裡面有無簡士哲參與我不清楚;原告告知為公司支出,都輸入在費用表內,核算金額,扣除現金不足部分等語(卷三第11頁至第12頁、卷四第14頁至第15頁)。是以證人羅云廷已到庭證述是原告帶回該等單據交給伊報帳,復有該等單據可參,是以被證11之單據確實為原告自國外帶回,並向羅云廷表示有前述花費,故繳回八位數公司之現金需扣除上開消費等情無誤。然觀諸附件所示之消費明細,可分費為衣服、酒類、紀念品、保養品、加拿大旅遊費用各類(明細詳如附件一、二),光就原告至澳洲出差期間,購買上衣多達21件,其至馬來西亞出差亦同此情形,復有其他紀念品、保養品、旅遊費用,核與一般出差必要之食、宿、交通、洽公業務費用,顯不相當,應係購買私人衣物及私人所用,出差本應準備私人所需物品,其縱有準備未周之物品,亦應自行負擔,而非由八位數公司負擔。至於購買酒品,應可列入飲食餐費。另外手機、皮包、筆電包、藍牙喇叭等,應可認與海外會議工作相關,該部分費用應可列八位數公司費用。再查,原告身為羅云廷之主管,利用羅云廷之外文不佳,指示將附件一所示之私人消費單據列為八位數公司成本由負擔,原告身為總經理及財務主管,將其非公司負擔之費用(包括其本人、訴外人林殷儀、簡士哲消費)指示會計計入公司開銷,將負責收取現金扣除未交回公司,造成八位數公司損害,是八位數公司依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主張原告請求返還附件一之費用13萬6,924 元,堪予認定。至於原告辯稱有部分消費部分為簡士哲所為,此縱然屬實,亦為八位數公司得向簡士哲請求或其與簡士哲如何分擔之問題,不影響八位數公司向原告請求返還。

⑵八位數公司主張原告在海外收取現金後有短少交回八位數公

司之情形。經查,羅云廷證稱:102 年至103 年在海外有辦講座活動,會有收入,收入是張郁菁處理,我沒有跟著出國,國外收入都是他全權處理,他在講座現場,他收到現金款項或支票,支票是記名,會存到簡士哲帳戶,回到臺灣會帶部分現金回來,但不是所有現金都會回來臺灣,因為他剛出國時他有說在國外會利用現金做支出,例如交通費、吃東西、買東西、住宿費用等現金支出,實際上扣除這些支出後拿回來的錢還有短少的部分,他說會存到簡士哲在國外的帳戶。(問:拿回來錢有少他說存在簡士哲海外帳戶,你有無核對?)沒有,我沒有直接跟簡士哲確認,我的工作是按照張郁菁指示,所以我沒有跟簡士哲確認,因為他們關係是表兄妹,我也沒有理由懷疑張郁菁的說法(問:在海外講座收到報名費等費用,有無以匯款方式匯回臺灣?)有次我只知道他是去辦結匯,他去處理換回來後拿現金,以現金拿回公司。有以簡士哲名義匯回來過,匯到網路財富、八位數公司,也有匯到他們自己的,有一段時間是由張郁菁個人在臺灣渣打銀行的帳戶在收付款。他會在國外做好表傳到雲端,他會拿報名表回來,報名表上會簽署誰收錢,我沒有再對過,畢竟他是總經理,我沒有另外核對過等語(卷三第9 頁至第12頁)。羅云廷已證述其未負責海外收入,是由原告負責,原告雖稱學員收入之差額,除海外座談場地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外,均存入簡士哲海外帳戶、及八位數公司海外帳戶云云。惟經八位數公司、簡士哲否認。原告既然為被告八位數公司總經理,且負責八位數公司之財務,海外現金收入均由其處理,其收取之現金收入繳回臺灣八位數公司若有差額,本應清楚交代其原因?倘若除扣除海外花費後有剩餘款項不論是存款或匯款至八位數公司海外帳戶或者是簡士哲海外帳戶,亦應有明確紀錄以資核對,或保存相關明細,原告稱係由伊親自存款至八位數公司海外帳戶、簡士哲之海外帳戶,亦應知悉為何銀行之帳戶,縱使無存款憑證或未保存之,亦應說明於何時匯款多少至何帳戶?以供釐清,而非含混泛稱差額均存款至簡士哲或八位數公司之海外帳戶內,其迄今仍未具體說明。且八位數公司收入支出之表格(本院卷三第71頁以下)雖有現金收入、刷卡、轉帳、支票等方式記載收入,但卻未有欄位顯示實際上交回八位數公司之現金有若干,是以簡士哲雖得以檢視八位數公司收入、支出,卻無法知悉交回八位數公司之現金有短少。原告身為八位數公司之總經理、財務總監,亦為海外現金收入之收取人及保管人,對於八位數公司本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交回八位數公司現金如有差額,本有說明義務並舉出證明之方法,其未盡具體說明義務,亦未舉證證明該差額係存入八位數公司或其他帳戶,是其處理委任事務確有疏失,是八位數公司依據委任契約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原告賠償上開現金短收之損失,應可採信。又被證12之102 年8 月25日至同年12月15日317 萬1,361 元,乃依據原告製作之收入後再扣去現金支出再扣掉存回臺灣八位數公司之金額,業據證人羅云廷證述明確,其復佐證收入總結均係依照原告製作整理,並未更動其上記載(本院卷三第18至第19頁),現金收入扣掉支出、存入之差額達317 萬1,361 元,應堪認定。

⑶八位數公司以102 年9 月23日、102 年10月2 日存款8 萬3,

000 元、19萬9,000 元主張抵銷,然上開2 筆是原告存現金至帳戶內,被告未能證明其現金來自八位數公司,是主張對原告有債權可以抵銷,並無可信。

⑷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八位數公司以對原告之債權13萬6,924 元及

317 萬1,361 元,抵銷103 年5 月4 萬元報酬、3,359 元勞健保費用、代墊款42萬7,83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原告主張被告簡士哲妨害名譽部分,請求慰撫金乙節: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因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

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2.原告於刑事案件即本院中承認林殷儀是我後來離婚後才有密切聯繫,自100年5月後才開始交往,林殷儀目前是我的男友(審易卷第144 頁)。第145 頁裸照是我傳送給林嘉樑,因當時我離婚,前夫也是在同一間公司工作,那陣子我心情非常不好,我住在北投,證人林嘉樑住在臺中,證人林嘉樑有一次上來出差時必須找地方住,就住在溫泉旅館裡,因為我住附近,我過去跟林嘉樑碰面聊一下事情,然後我不小心在林嘉樑房間內睡著了,我起來時剛好看到這個裸照的畫面,我就偷拍了1 張等語(見刑事卷第58頁)。是原告與林嘉樑間或林殷儀間或有男女情愫。原告於100 年2 月22日離婚後迄今均無與他人有任何婚姻關係存在,而簡士哲所指公司內部人員即證人林殷儀、林嘉樑亦無婚姻關係存在,已如前述,林殷儀、林嘉樑間存有曖昧情愫,亦與「通姦」或「情夫」等詞意相違,是本件簡士哲於上開時、地於臉書公開頁面、微信所為「通奸」、「情夫」等之文字,顯指原告與公司內部人員於婚姻關係中,彼此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即婚外不倫戀情,已有所不實,且依社會常情,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對原告產生行為不檢、道德倫常觀念低落之負面觀感,而對其品德、身分、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而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人之理由。而原告與公司人員間或有曖昧之情愫,然其等關係亦非「通姦」或「情夫」等詞義,已有所不實,已述之如前。原告與林嘉樑、林殷儀均非公務員或有從事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亦非公眾人物,則其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尚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係,並非可受公評之事,且觀諸簡士哲上開言詞內容,實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該當於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簡士哲前於100 年4 月21日即傳送內容為「從今天開始,公司每一筆超過5 萬元臺幣的支出都必須Email 告知我。從今天開始,公司每一筆超過5 萬元臺幣的支出都必須Email 告知我,並得到我Email 同意才能出資」等語之電子郵件予原告一情,有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卷第75頁),另原告與林嘉樑於100 年11月15日gmail即時通對話如下:林嘉樑:我們最近的規劃包括大陸資金事情暫時不要對Tony多談。原告:嗯。林嘉樑:不和他起衝突,也不太多的聯想,我們儘快渡過難關。原告:知道。因我剛正好找他,我的作法是就如他的要求,告知他我這裡的開支,因他說我不告知他,就是取消我的出納,他很堅持。林嘉樑:不,請都不再提供任何資訊。林嘉樑:妳不是出納。你是財務總監。原告:是正當的支出,其實應還好,更何況本來就是正當支出。不用去閃躲。林嘉樑:你先不要和他太多的財務對話。原告:不然關係更惡化。林嘉樑:我要他徹底退出管理層,就是這樣。原告:正常開支10萬以上都要他知道,正常開支沒關係吧。林嘉樑:不用報告。就是這樣。讓我處理公司目前的重整,他會一直干涉,10萬?5 萬?20萬都是干涉。反正沒有成功,他也是要找我麻煩。有上開即時通對話紀錄可參(見審易卷第84頁至第85頁),原告於刑事庭亦證稱:100 年11月15日15時50分我稱「他的要求告知我們這裡的開支,因他說我不告知他,就是取消我的出納」,所以我知道公司任何支出都要向被告報告,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卷第88頁200 萬元款項匯出我不記得是否有告知過被告等語明確(見刑事卷第58頁、第59頁)。原告為簡士哲之表妹,受託擔任網財公司、八位數公司之財務總監,其目的係為監督及制衡公司內部其他主管之作為,是關於公司所有非經常性開銷支出均有向簡士哲報告之義務,已如前述,簡士哲當初委託原告擔任掌管財務,當然係安排自己人監督其他主管,自無可能要求原告全然聽命於林嘉樑之指示而無須向其報告或查證之理,況原告已知簡士哲與林嘉樑、林殷儀間合作關係甚為緊張、不睦,仍無視簡士哲要求財務支出如實報告,又簡士哲之後於臉書或微信等貼文,雖足使瀏覽該臉書網頁或微信群組成員認原告涉有竊盜、侵占等不法行為等情。然觀之簡士哲貼文、訊息之內容前後文義綜觀,其指述原告竊取、侵占公司財物部分,係以原告位居網財公司之財務總監,對簡士哲負有如實報告公司非經常性開銷支出之義務,然原告竟因其與林嘉樑間之私交,未將網財公司非經常性開銷支出等事宜向簡士哲報告,嗣因簡士哲檢視原告之電子信箱,發現原告與林嘉樑間即時通對話始及傳送私密照片方知上情,彼時雖不能遽認原告即有竊盜或侵占公司財物,惟原告既為公司財務總監,竟僅因林嘉樑之要求而未能周全處理,所為啟人疑竇,爭議自所難免。簡士哲因認原告竊盜、侵占公司財務,雖不無誇大渲染,但尚非全無合理之懷疑可能,又簡士哲進而評論原告失職將予究責,無非表明將採取法律手段追訴之意涵,至原告是否如其所貼文、訊息內容所稱有刑事責任,勢須透過訴訟,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此為閱覽之人所能通曉,尚難謂已貶低原告之社會地位。抑且,簡士哲業已彙整相關資料以上開所指摘之事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簡士哲理應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該部分應無構成侵權行為。

4.至於簡士哲刊登上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文字時間為103 年12月及104 年3 月間,原告於105 年11月起訴,此見起訴狀收文戳甚明,故尚未罹於2 年時效,簡士哲提出時效抗辯不足採信。

5.是簡士哲指摘原告通姦等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之文字,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查,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在大陸工作,簡士哲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畢業後在美國洛杉磯的電信公司擔任財務部門員工3 年,再至美國最大法律事務所工作4 年,其後自行在網路上販售商品,97年起在美國開設公司,98年在臺開設分公司之社會歷練等情(見刑事卷第51頁),是本院斟酌,認為原告得請求簡士哲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認應以5 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賠償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6.次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是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者,應斟酌是否以其他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其聲明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內容,並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本件簡士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之個人臉書上,以通姦等文字指述原告私德不佳、男女關係複雜,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抑,而損及其名譽權,業如前述。審酌簡士哲以上揭公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僅以慰撫金之金錢賠償尚不足以回復其名譽,是原告依民法195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另請求簡士哲在個人臉書公開刊登如附件三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7 日,已足回復原告之社會評價,則原告再請求簡士哲應將起訴狀附件二所示內容登報道歉,顯然已逾回復名譽之適當及必要之處分,自無可取,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網財公司給付3 萬元及遲延利息,被告簡士哲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 萬元及於個人臉書頁面公開刊登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7 日以回復名譽,經核均無違誤,應予准許。另請求八位數公司給付報酬、返還代墊款、給付海外獎金、股東分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已經提出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附表一(構成侵權行為)┌──┬────────┬──────┬────────────────────────┬──────┬─────┐│編號│張貼時間 │張貼平臺 │ 張貼內容 │證據卷頁所在│ 備註 ││ │ │ │ │(刑事卷) │ │├──┼────────┼──────┼────────────────────────┼──────┼─────┤│ 1 │103 年12月10日23│臉書 │結果發現他們通奸的照片證據的感受嗎? │他卷第118頁 │起訴書附表││ │時23分許 │ │ │ │一編號1 │├──┼────────┼──────┼────────────────────────┼──────┼─────┤│ 2 │103年12月12日 │微信朋友圈 │結果發現他們通奸的照片證據的感受嗎? │他卷第183 頁│起訴書附表││ │15時44分許 │ │ │ │二編號1 │├──┼────────┼──────┼────────────────────────┼──────┼─────┤│ 3 │103年12月13日 │微信朋友圈 │結果發現他們通奸的照片證據的感受嗎? │他卷第185 頁│起訴書附表││ │16時45分許 │ │ │ │二編號2 │├──┼────────┼──────┼────────────────────────┼──────┼─────┤│ 4 │103年12月13日 │臉書 │結果發現他們通奸的照片及對話證據的感受嗎? │他卷第126 頁│起訴書附表││ │16時46分許 │ │ │ │一編號2 │├──┼────────┼──────┼────────────────────────┼──────┼─────┤│ 5 │103 年12月13日17│微信朋友圈 │結果發現他們通奸的照片及對話證據的感受嗎? │他卷第185 頁│起訴書附表││ │時4分許 │ │ │ │二編號3 │├──┼────────┼──────┼────────────────────────┼──────┼─────┤│ 6 │104 年1 月14日13│臉書 │如果你有一個家人,不但聯手他的情夫們… │他卷第148 頁│起訴書附表││ │時29分許 │ │ │ │一編號7 │├──┼────────┼──────┼────────────────────────┼──────┼─────┤│ 7 │104年1月14日 │微信朋友圈 │如果你有一個家人,不但聯手他的情夫們… │他卷第187 頁│起訴書附表││ │13時33分許 │ │ │、第188頁 │二編號6 │├──┼────────┼──────┼────────────────────────┼──────┼─────┤│ 8 │104 年1 月14日20│微信朋友圈 │一個你從小一起長大的家人,你把一億台幣交給她管,│他卷第188頁 │起訴書附表││ │時3分許 │ │結果她聯合她幾個情夫聯手… │ │二編號7 │├──┼────────┼──────┼────────────────────────┼──────┼─────┤│ 9 │104 年1 月31日16│臉書 │最近我們已經在台灣,美國,馬來西亞啟動對我表妹還│他卷第156 頁│起訴書附表││ │時49分許 │ │有她情夫的…案件。 │ │一編號8 │├──┼────────┼──────┼────────────────────────┼──────┼─────┤│ 10 │104 年1 月31日 │微信朋友圈 │最近我們已經在台灣,美國,馬來西亞啟動對我表妹還│他卷第189 頁│起訴書附表││ │ │ │有她情夫的…案件。 │ │二編號9 │├──┼────────┼──────┼────────────────────────┼──────┼─────┤│ 11 │104 年2 月2 日22│臉書 │…也每天線上與美國,台灣,馬來西亞律師團隊開會處│他卷第163 頁│起訴書附表││ │時53分許 │ │理我表妹及她情夫…案件。 │、第164頁 │一編號9 │├──┼────────┼──────┼────────────────────────┼──────┼─────┤│ 12 │104 年2 月2 日23│臉書 │…也每天線上與美國,台灣,馬來西亞律師團隊開會處│他卷第163 頁│起訴書附表││ │時6 分許 │ │理我表妹及她情夫…案件。 │、第164頁 │一編號10 │├──┼────────┼──────┼────────────────────────┼──────┼─────┤│ 13 │104 年3 月3 日3 │臉書 │被家人聯合她情夫騙取… │他卷第168頁 │起訴書附表││ │時46分許 │ │ │ │一編號11 │├──┼────────┼──────┼────────────────────────┼──────┼─────┤│ 14 │104 年3 月20日20│臉書 │我深深的體會到,從小一起長大的親情抵不過…情夫的│他卷第176頁 │起訴書附表││ │時6 分許 │ │洗腦。 │ │一編號12 │└──┴────────┴──────┴────────────────────────┴──────┴─────┘附表二不構成侵權行為┌──┬────────┬──────┬────────────────────────┬──────┬─────┐│編號│張貼日期 │張貼平臺 │ 張貼內容 │證據卷頁所在│ 備註 ││ │ │ │ │(刑事卷) │ │├──┼────────┼──────┼────────────────────────┼──────┼─────┤│ 1 │103 年12月10日23│臉書 │你可以想像你從小一起長大的親表妹幫助你好朋友偷走│他卷第118頁 │起訴書附表││ │時23分許、12月11│ │你幾千萬,你不懂為什麼會這樣?…是真的…有照片為│ │一編號1 ││ │日2 時42分許、7 │ │證…(黃煜順稱)是她???…是 │ │ ││ │時46分許 │ │ │ │ │├──┼────────┼──────┼────────────────────────┼──────┼─────┤│ 2 │103年12月12日 │微信朋友圈 │你可以想像你從小一起長大的親表妹幫助你好朋友偷走│他卷第183頁 │起訴書附表││ │15時44分許 │ │你幾千萬,你不懂為什麼會這樣? │ │二編號1 │├──┼────────┼──────┼────────────────────────┼──────┼─────┤│ 3 │103 年12月13日16│微信朋友圈 │你可以想像你從小一起長大的親表妹幫助你好朋友偷走│他卷第185頁 │起訴書附表││ │時45分許 │ │你幾千萬,你不懂為什麼會這樣? │ │二編號2 │├──┼────────┼──────┼────────────────────────┼──────┼─────┤│ 4 │103 年12月13日16│臉書 │你可以想像你從小一起長大的親表妹幫助你好朋友偷走│他卷第126頁 │起訴書附表││ │時46分許 │ │你幾千萬,你不懂為什麼她會這麼做? │ │一編號2 │├──┼────────┼──────┼────────────────────────┼──────┼─────┤│ 5 │103年12月13日 │微信朋友圈 │你可以想像你從小一起長大的親表妹幫助你好朋友偷走│他卷第185頁 │起訴書附表││ │17時4分許 │ │你幾千萬,你不懂為什麼她會這麼做? │ │二編號3 │├──┼────────┼──────┼────────────────────────┼──────┼─────┤│ 6 │104 年1 月14日13│臉書 │如果你有一個家人,不但…偷你幾千萬,連鞋櫃筆電都│他卷第148頁 │起訴書附表││ │時29分許 │ │不放過,你會怎麼處理他?…謝謝大家的踴躍關心,其│ │一編號7 ││ │ │ │實我們已經花了幾個月蒐集了幾年的罪證,堆積如山,│ │ ││ │ │ │19條刑事罪,百分之200 可以起訴他們並判他們坐牢。│ │ ││ │ │ │這幾天會遞法院,我只是想徵求大家的想法。…他們必│ │ ││ │ │ │須坐牢 │ │ │├──┼────────┼──────┼────────────────────────┼──────┼─────┤│ 7 │104 年1 月14日13│微信朋友圈 │如果你有一個家人,不但…偷你幾千萬,連鞋櫃筆電都│他卷第187 頁│起訴書附表││ │時33分許 │ │不放過,你會怎麼處理他? │、第188頁 │二編號6 │├──┼────────┼──────┼────────────────────────┼──────┼─────┤│ 8 │104 年1 月14日20│微信朋友圈 │一個你從小一起長大的家人,你把一億台幣交給她管,│他卷第188頁 │起訴書附表││ │時3分許 │ │結果她…聯手偷你的錢,連筆電鞋櫃都偷。你請了律師│ │二編號7 ││ │ │ │團隊花了幾個月搜集了他們幾年堆積如山的罪證,足夠│ │ ││ │ │ │構成19條刑事起訴。你給他們無數機會解釋並還錢,他│ │ ││ │ │ │們卻躲起來不敢跟你說話。這個時候你會怎麼做? │ │ │├──┼────────┼──────┼────────────────────────┼──────┼─────┤│ 9 │104 年1 月31日16│臉書 │最近我們已經在台灣,美國,馬來西亞啟動對我表妹…│他卷第156頁 │起訴書附表││ │時49分許、17時14│ │的背信,侵占,盜竊等等多宗刑事案件。大家有沒有認│ │一編號8 ││ │分許、20時26分許│ │真厲害的美國,台灣,還有馬來西亞律師??請盡快私│ │ ││ │ │ │訊介紹給我。我希望多聽各方意見,確保把他們繩之以│ │ ││ │ │ │法。因為案件眾多,工作量巨大,所以我們可能會把案│ │ ││ │ │ │件分配給幾個不同律師事務所承辦。…太好了,私訊介│ │ ││ │ │ │紹給我…Sc Tan yes ,Please PM me . │ │ │├──┼────────┼──────┼────────────────────────┼──────┼─────┤│ 10 │104 年1 月31日 │微信朋友圈 │最近我們已經在台灣,美國,馬來西亞啟動對我表妹…│他卷第189頁 │起訴書附表││ │ │ │的背信,侵占,盜竊等等多宗刑事案件。大家有沒有認│ │二編號9 ││ │ │ │真厲害的美國,台灣,還有馬來西亞律師??請盡快私│ │ ││ │ │ │訊介紹給我。我希望多聽各方意見,確保把他們繩之以│ │ ││ │ │ │法。因為案件眾多,工作量巨大,所以我們可能會把案│ │ ││ │ │ │件分配給幾個不同律師事務所承辦。…沒錯,這種人是│ │ ││ │ │ │社會上最可惡的人。聯合外人,背叛家人的信任,偷自│ │ ││ │ │ │己家人的錢。 │ │ │├──┼────────┼──────┼────────────────────────┼──────┼─────┤│ 11 │104 年2 月2 日22│臉書 │…也每天線上與美國,台灣,馬來西亞律師團隊開會處│他卷第163 頁│起訴書附表││ │時53分許 │ │理我表妹…背信侵占盜竊等刑事案件。 │、第164頁 │一編號9 │├──┼────────┼──────┼────────────────────────┼──────┼─────┤│ 12 │104 年2 月2 日23│臉書 │…也每天線上與美國,台灣,馬來西亞律師團隊開會處│他卷第163 頁│起訴書附表││ │時6 分許 │ │理我表妹…背信侵占盜竊等刑事案件。 │、第164頁 │一編號10 │├──┼────────┼──────┼────────────────────────┼──────┼─────┤│ 13 │104 年3 月3 日3 │臉書 │…銷講短短4年賺了近一億美金,感覺錢永遠也花不完 │他卷第168頁 │起訴書附表││ │時46分許 │ │的風光日子,被家人聯合…騙取偷走數千萬,經歷了被│ │一編號11 ││ │ │ │自己最親最信任的家人背叛痛不欲生的傷痛,認識了風│ │ ││ │ │ │華絕代的性感老婆。。。待續。。書最後一頁會寫我的│ │ ││ │ │ │心得 │ │ │├──┼────────┼──────┼────────────────────────┼──────┼─────┤│ 14 │104 年3 月20日20│臉書 │我深深的體會到,從小一起長大的親情抵不過幾億元的│他卷第176頁 │起訴書附表││ │時6 分許 │ │誘惑。 │ │一編號12 │└──┴────────┴──────┴────────────────────────┴──────┴─────┘┌──┬────────┬──────┬────────────────────────┬──────┬─────┐│編號│張貼日期 │張貼平臺 │ 張貼內容 │證據卷頁所在│ 備註 ││ │ │ │ │(刑事卷) │ │├──┼────────┼──────┼────────────────────────┼──────┼─────┤│ 1 │103 年12月13日19│臉書 │最近與律師團隊仔細看我表妹與林的每一封信件與對話│他卷第128頁 │起訴書附表││ │時16分許 │ │還有他們互傳的裸照,才明白我是如何徹底的被自己家│ │一編號3 ││ │ │ │人背叛背信掏空。心碎到極點。我的律師團隊建議我必│ │ ││ │ │ │須立刻讓他們一起坐牢,你如果是我你會如何處理他們│ │ ││ │ │ │?(Yin-ju Chen稱)這是台灣公司的兩位幹部嗎? │ │ │├──┼────────┼──────┼────────────────────────┼──────┼─────┤│ 2 │103年12月13日 │微信朋友圈 │最近與律師團隊仔細看我表妹與林的每一封信件與對話│他卷第184頁 │起訴書附表││ │19時17分許 │ │還有他們互傳的裸照,才明白我是如何徹底的被自己家│ │二編號4 ││ │ │ │人背叛背信掏空。心碎到極點。我的律師團隊建議我必│ │ ││ │ │ │須立刻讓他們一起坐牢,你如果是我你會如何處理他們│ │ ││ │ │ │? │ │ │├──┼────────┼──────┼────────────────────────┼──────┼─────┤│ 3 │103 年12月19日9 │臉書 │當一個你原本很信任的林姓朋友,甚至從小一起長大的│他卷第135頁 │起訴書附表││ │時11分許 │ │表妹聯手偷你一大筆錢,做出各種傷害你的事情,他們│ │一編號4 ││ │ │ │不但不會表現出對不起你,反而因為他們的心虛,反過│ │ ││ │ │ │來捏造謊言抹黑你,企圖掩蓋,模糊化或合理化他們的│ │ ││ │ │ │非法行為,這就是罪犯的人性。你給他們無數次機會解│ │ ││ │ │ │釋並還錢,他們卻躲起來不敢跟你說話。這個時候,你│ │ ││ │ │ │沒有選擇,只能訴諸法律讓他們為他們的背信背叛偷竊│ │ ││ │ │ │罪行付出代價並且一起坐牢。…罪證如山,金額巨大,│ │ ││ │ │ │必須坐牢 │ │ │├──┼────────┼──────┼────────────────────────┼──────┼─────┤│ 4 │104 年1 月11日21│臉書 │誠實的好朋友比偷錢的表妹好多了。 │他卷第142頁 │起訴書附表││ │時15分許 │ │ │ │一編號5 │├──┼────────┼──────┼────────────────────────┼──────┼─────┤│ 5 │104 年1 月11日21│微信朋友圈 │誠實的好朋友比偷錢的表妹好多了。 │他卷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 │時17分許 │ │ │ │二編號5 │├──┼────────┼──────┼────────────────────────┼──────┼─────┤│ 6 │104 年1 月13日8 │臉書 │2013年國外現金收入徹查結果有33萬美金短缺。請你與│他卷第147頁 │起訴書附表││ │時37分許 │ │Aidy Lin立刻解釋這33萬美金到哪裡去了。不解釋我一│ │一編號6 ││ │ │ │定以刑法刑事訴訟討回。還有你們盜竊的2部筆電再不 │ │ ││ │ │ │還也是以刑法訴訟討回。 │ │ │├──┼────────┼──────┼────────────────────────┼──────┼─────┤│ 7 │104 年1 月14日 │微信朋友圈 │謝謝大家的踴躍關心,其實我們已經花了幾個月蒐集了│他卷第188頁 │起訴書附表││ │ │ │幾年的罪證,堆積如山,19條刑事罪,百分之200可以 │ │二編號8 ││ │ │ │起訴他們並判他們坐牢。這幾天會遞法院,我只是想徵│ │ ││ │ │ │求大家的想法。 │ │ │├──┼────────┼──────┼────────────────────────┼──────┼─────┤│ 8 │104 年1 月17 日 │微信馬來西亞│下禮拜一我會對Ugene及Aidy在美國及台灣各提出19條 │他卷第190頁 │起訴書附表││ │5時7分許 │客戶群20名 │刑事訴訟。它們利用我對他們的信任盜取公司數千萬。│ │三編號1 ││ │ │ │誇張的是,連筆電還有公司鞋櫃都偷。罪證如山。在這│ │ ││ │ │ │裡提醒大家不要再與他們有任何聯繫。我們的律師團隊│ │ ││ │ │ │一定會把錢要回來並且讓他們進牢。因為其中有一條刑│ │ ││ │ │ │事訴訟是有關在馬來西亞收取的現金。現金是你們親手│ │ ││ │ │ │交給他們,所以到時可能會需要你們作證。我會讓你們│ │ ││ │ │ │知道。謝謝。 │ │ │└──┴────────┴──────┴────────────────────────┴──────┴─────┘┌────────────────────────────┐│附件三:(法院准許刊登內容) │├────────────────────────────┤│道歉啟事 ││道歉人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13日、14日、31日、2月2日、3月││3 日臉書公開以「通姦」等指摘張郁菁小姐之文字,致損害張郁││菁之名譽,特此道歉。道歉人:簡士哲。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