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 告 粟振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萬定等間請求代位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款、第37條所定之家事訴訟事件,惟其起訴所列被告張石心、張開崙、李張絹已歿(見105 年度家抗字第121 號卷第21、27頁、本院卷第26頁),原告並未記載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各該被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