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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譚正中被上訴人 黃曉薇律師(即被繼承人陳碧惠之遺囑執行人)上訴人譚正中與被上訴人黃曉薇律師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2,07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