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譚正中被上訴人 黃曉薇律師(即被繼承人陳碧惠之遺囑執行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7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前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089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149 頁)。惟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足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