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沈政霆相 對 人 王朵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 日(2016)蘇01民終7472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惟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 日(2016)蘇01民終7472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且經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16)寧南證台字第925號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
6 )核字第007393號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離婚及夫妻間財產事件所為之終局裁判,由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內容略以:「一審法院判決:一、准予原告沈政霆與被告王朵離婚;二、兒子沈威漢由被告王朵撫養,原告沈政霆自2016年4 月起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6500元,至兒子18周歲時止,于每月的6 月底、12月底前各給付當年1 至6 月、7 至12月的撫養費39000 元,其中2016年4 月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三、原告沈政霆行使探望權的方式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年的寒假,原告沈政霆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日,每年的暑假,原告沈政霆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五日;四、位于南京市○○區○○街道高爾夫國際花園
4 棟704 室房屋(含室內裝潢、家具、家用電器)歸被告王朵所有,購該房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被告王朵負責償還,由被告王朵給付原告沈政霆財產折價款100 萬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五、原告沈政霆名下招商銀行帳戶存款636981元歸原告沈政霆所有。本院第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上訴人沈政霆和上訴人王朵的上訴請求均依據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經核上開判決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