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告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光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方興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