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昇庭景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力霸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第一審已受全部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上訴權,苟其竟提起上訴,自不能認其上訴為合法。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同案被告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鋼成公司)給付自民國104 年11月2 日起,至鋼成公司交付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19之1 號鋼骨構造地上4層地下1 層房屋予被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取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 淡使字第166 號使用執照正本日止,按月以新臺幣55萬6,523 元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如對鋼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上訴人給付之,經本院以106 年度建字第50號事件受理(即起訴聲明第㈢項,至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因上訴人非該部分訴之被告,於茲不贅)。惟本院業就上訴人被訴部分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此觀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50號判決自明,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既已受全部勝訴判決,其所為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劉育琳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