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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游邱祥被 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5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5 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裁判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