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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

黃宋丞律師杜孟真律師相 對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1月22日無預警宣布解散,嚴重損害公司員工、全體債權人、股東及社會大眾之權益,惟相對人公司尚有繼續經營之價值,倘得以重整,將遠較公司解散或清算更為有利,更有助於我國民用航空業之發展與國家安全之維護;而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債權人,其債權額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61,且聲請人擁有重整第三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成功之經驗,對於航空業生態知之甚詳,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之規定聲請重整相對人公司云云。

二、按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五、公司已解散者。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公司法第283-1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持有相對人公司百分之10.61 之債權,且相對人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聲請重整等情,固據提出債權轉讓契約、通知相對人公司債權轉讓之存證信函、相對人公司104 年度年報、第三人遠東航空營運計畫為證,惟相對人公司業於106 年1 月11日召集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公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重整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