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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馬殷邦訴訟代理人 陳熹葛被 告 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國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同年月31日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於同年8 月10日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技術授權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前開合約所生之訴訟業於第15條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技術授權合約書可稽,雖被告之地址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然兩造間既合意定管轄法院,即有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意思,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