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何啟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至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召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0449號函、組織章程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7、9至11、2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 條號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 │事十一人,其中六人由│事十一人,其中六人由││ │衛生福利部遴選,並經│衛生福利部遴選,並經││ │董事會同意後聘任。其│董事會同意後聘任。其││ │餘就醫藥衛生學者、專│餘就醫藥衛生學者、專││ │家及社會熱心公益人士│家及社會熱心公益人士││ │選任之。董事會置董事│選任之。董事會置董事││ │長一人,由衛生福利部│長一人,由衛生福利部││ │次長擔任或由衛生福利│次長擔任或由衛生福利││ │部於董事中遴選一人擔│部於董事中遴選一人擔││ │任,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經董事會同意後聘││ │任,對外代表本中心。│任,對外代表本中心。││ │ │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 │ │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 │ │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察人一人,│本中心置監察人二人,││ │監察本會業務、財務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等││ │一切事務之執行,由董│一切事務之執行。其中││ │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一人由衛生福利部遴聘││ │議通過聘任。 │之,一人由董事長提名││ │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期滿得連任。 │。 ││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監察人成員任一性別比││ │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例不得低於監察人總人││ │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數三分之一。 ││ │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 ││ │為限。 │,期滿得連任。 ││ │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依││ │ │第一項規定選聘之,惟││ │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 │ │人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 │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 │人之利益。 ││ │ │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 │ │人不得與所屬財團法人││ │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 │ │交易行為。 │├─────┼──────────┼──────────┤│第十條 │前二條所稱關係人,指│前二條所稱利益衝突、││ │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人之定義及迴避方││ │。 │式、例外排除等規範,││ │ │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 │迴避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董事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相互間,監察人相││ │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互間,監察人與董事相││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 │姻親之關係。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 │ │關係。 │├─────┼──────────┼──────────┤│第二十四條│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採權│本中心之會計制度、內││ │責發生制,其會計年度│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訂││ │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之,提請董事會決議通││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過並陳報衛生福利部備││ │ │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 │ │制,其會計年度由每年││ │ │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 │ │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