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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債 務 人 梁哲笠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說明繳納租金之方式,並提出最近一年繳租證明(如轉帳紀錄)。

2.債務人稱95年間每月收入約2 萬初,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顯難負擔每月11,060元之還款金額,為何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並於繳納一期後即毀諾?

3.說明目前手機資費方案,並提出107 年1 至3 月手機費用電子帳單。

4.說明債務人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交通費之計算方式、交通工具各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半年悠遊卡或一卡通等電子票證之搭乘明細。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