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債 務 人 曾詠弘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表:
⒈提出應受扶養人陳素芳、曾明樹之家族系統表。
⒉提出應受扶養人陳素芳、曾明樹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⒊請說明於債務人負債約600 萬之情形下,仍由債務人獨力扶養陳素芳、曾明樹之理由。
⒋受扶養人陳素芳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公告現值約百萬,並有多
筆股票,請說明有何扶養之必要?⒌子女於成年後即無扶養義務,成年後之扶養費用是否願剔除?
況長子已有薪資收入,於有謀生能力之情形下,將來是否願酌減扶養費?